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结合实训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实训中心辐射安全管理。
第三条 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
第四条 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第五条 接触辐射的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监测笔。
第六条 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 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八条 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九条 做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第十条 建立射线装置台账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第十一条 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三条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
第十四条 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每年对实训中心设备性能及质量控制检测、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进行监测,并就监测结果出具纸质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关闭电闸,使用灭火器灭火,拨打火警电话(119),立即向学院分管领导、中心负责人汇报,并且采取自救措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