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采〔2017〕3号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资产管理处发布日期:2019-03-25发布作者:资产管理处浏览量:

 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有关问题通如下:

        一、凡依法从“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者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含从省外聘请的评审专家),参加贵州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计发适用本标准。

        二、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支付。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可由采购人直接支付,也可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支付。

        三、评审专家参加跨市(州)、县行政区域进行异地评审的(含省外专家),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评审期间必要的工作用餐按照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规定的用餐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承担。

        四、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五、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一)劳务报酬按照项目评审时间计发。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通知要求时间到达评审地点并签到至评审工作结束并出具评审报告为止。评审期间如需要休息或用餐,用餐及休息时间不得计入评审时间。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本数,下同),省内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每人400元计发,跨市(州)、县行政区域进行异地评审按每人500元计发,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600元计发。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 元,增加时间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不予计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加计100元。

        (三)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或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主动提出回避的,按每人100元计发评审专家误工费。经评审专家评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等法定情形废标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内的,按每人200元计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超过2小时按每人300元计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四)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50元,迟到1小时以上扣除劳务费100元。

        (五)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每人按200元计发劳务报酬。在协助质疑答复工作中,如因评审专家未按规定评审导致评审结果改变或废标的,按照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过错方不得获取劳务报酬。评审小组组长加计的100元也应当由支付单位收回。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文件论证及确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履约验收等工作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经有关专家论证或确认的采购文件内容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供应商投诉的,参与论证或确认的有关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未按照规定程序或标准进行履约验收,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参加履约验收的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如数收回。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如数收回。

        (一)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三)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

        (四)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五)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费用支付符合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