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检查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发布日期:2022-06-24发布作者:赵成玉浏览量: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持良好教学秩序,随时发现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激励广大教师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二、开学前的教学准备工作检查

第二条  各系(部)负责人及教务员,每学期开学的准备周内,对本学期教学安排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课表编排,教学计划,教师和教室安排,实践教学环节(实训教学计划、实训教学设备、实训工具与材料、水电供应、安全措施)等项内容,检查重点放在第一周的教学安排上,保证开学第一天学生正常上课,严格控制不必要的教学变动,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检查完毕后,撰写开学前教学检查报告,于开学第一天交教务处。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人及主管教材人员,在开学的准备周内,对新学期的教材供应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课前教材到位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四条  开学准备周内,教务处、后勤保卫处、学生处、实训中心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室管理负责人对全院教室的卫生情况及桌椅、黑板、电器设备等的缺损情况,实训室及机房的设备运转及卫生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地检查。及时责成、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检查过程中的问题,保障开学初期良好的教学环境。

三、学期初教学工作检查

第五条  各系(部)负责人及教务员,于开学第一周内检查本部门教师的授课(实训)计划、开学前两周的教案和课件(PPT)准备情况、毕业设计各环节情况。撰写期初教学检查报告,于开学第二周交教务处。

第六条  教务处、学生处及各系(部)负责人于开学第一周对全院各班的学生出勤、教师出勤、授课情况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解决,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教务处负责撰写学期初教学检查报告,上报学院相关领导,并通报全院。

四、期中教学检查

第七条  期中教学检查定于每学期第十至十一周进行,是对前半学期教学工作的一次全面检查和总结,工作重点放在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监控上。

第八条  教务处及各系(部)在此期间内自定时间召开学生及教师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广大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过程中的问题。

第九条  教务处及各系(部)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听课,检查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备课情况、作业批改情况、出勤情况、辅导情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教学日志情况、实训课情况、学生反馈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各系(部)制定期中教学检查计划,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于第十二周撰写期中教学检查总结报告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后上报学院领导。

五、期末教学工作检查

第十一条  期末教学检查于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一周进行,由教务处协同各系(部)负责人和教务员进行,是对整个学期教学工作的全面检查与总结,工作重点放在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及完成质量。

第十二条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课件(PPT)、教案、教学日志情况、作业批改情况、教师交流学习相互听课情况及学生反馈情况。各系(部)撰写期末教学工作检查报告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交主管院领导。

六、考试工作检查

第十三条  各系(部)对期末考试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主要检查考试安排情况、试卷格式、试题量和分数分配情况是否合理、期末考试的A、B、C卷准备情况、试卷出题及批改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  在考试期间,教务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各考场的考试情况进行巡查,严格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  考试完毕后,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各考试科目、试卷批改情况、成绩分布情况、不及格率等内容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各系(部)根据本部门考试工作情况,撰写考试情况检查总结报告交于教务处。

第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检查情况,汇总系(部)考试情况检查总结报告,撰写全院考试情况检查总结报告,上报学院主管领导。

七、定期抽查项目

第十八条  本项由各系(部)负责人协同共同完成以下内容。

1.每天抽查本系部学生上课情况,教师上下课情况一次。

2.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实训室及机房的设备运转情况、实训计划的执行情况、教学各环节的进展情况。

3.各系(部)每周一将上周检查结果交于教务处。

八、不定期抽查项目

第十九条  本项由教务处和各系(部)负责人协同共同完成。

1.不定期抽查各班学生上课情况,教师上下课情况,任课教师的教案及作业批改情况等项内容。

2.对实训、课程设计、上机、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各环节进行不定期抽查。

3.对系(部)的教学管理情况,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4.对于在以上各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教务处应及时上报相关领导并通报全院。

九、检查与报告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学院各级教学机构、各系(部)教学管理人员,应严格教学管理,严格执行教学检查与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各次检查数据、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统计分析,及时报告教务处,报告要求数据和资料真实、可靠、具体、公正,不得隐瞒和虚报。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教学检查工作的汇总、统计、分析、评价、通报、总结,建立教学检查档案,并及时将教学检查总结报告上报学院相关领导。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按学院检查工作安排,进行常规教学自查,从严要求、从细入手,并撰写系(部)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如实反映系(部)教师教学情况,与学院检查组检查结果相吻合,否则追责问责。

第二十三条  教学检查期间,根据学院听课要求,听课小组当场反馈教师上课情况、教学基本环节情况、优点、不足,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解决问题。

十、教学检查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院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定期对全院教师的备、教、批、辅工作情况进行教学检查。检查小组对检查教师评分评价,针对检查情况认真总结,教务处按教师工作优劣进行公示,纳入奖惩。

第二十五条  教师检查结果等级:

综合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优秀;

综合评分80-90分(含80分)——良好;

综合评分70-80分(含70分)——合格;

综合评分60-70分(含60分)——黄牌预警,限期整改。

综合评分60分以下——红牌预警,停课整顿。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结果直接影响系(部)及教师个人考核。

系(部)综合评分纳入年终考核依据,并根据检查结果提交整改方案,学院不定期抽查整改情况。

教师个人综合评分纳入年终考核。

教师个人综合评分70分以上,系(部)有针对、有方向的督促整改,反馈整改意见,验收整改成效;教师个人综合评分60-70分,即为黄牌预警,按III级教学事故处理,并限期整改(时间一般为一周),教务处一周后核查整改情况,若情况未达标,按综合评分低于60分处理;教师综合评分低于60分,按II级教学事故处理,并予以该学期停课整顿处理。

教师三次检查评分低于70分或拒不整改的,调离教师工作岗位,所聘教师系列职务从认定日起降低一个等次。

教师三次检查评分低于60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所聘教师系列职务从认定日起降低一个等次。

十一、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应由教务处出具检查方案,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教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  检查过程中需准备的具体内容见附件目录。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