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听课制度
信息来源: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发布日期:2022-06-24发布作者:赵成玉浏览量:

 一、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主要环节。为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深入教学第一线,及时了解和掌握教学工作情况,加强对教学工作指导和督查,发现并解决教学、教学设施、实验设备和教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推动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促进教学管理水平、教师教学水平和学院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牢固树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教学质量是学院改革和发展生命线的意识。通过建立听课制度,使领导干部深入了解学院教学工作状况,充分发挥学院各级领导在教学督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学院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听课人员及次数

第三条  听课人员

1.学院领导;

2.院直与教学直接相关部门负责人;

3.系(部)党政负责人。

三、听课次数要求

第四条  学院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2次。

第五条  院直与教学直接相关部门负责人每学期至少听课3次。

第六条  系(部)党政负责人每学期至少听课4次。

四、听课范围

第七条  听课范围主要是学院每学期开设所有课程(包括理论课、实践课、实践环节等),重点是新开设课程和新任课教师课程、学生评价分数低于70分以及外聘教师的授课情况。

第八条  听课应涉及老、中、青各层次教师的授课情况,并应注意到理论课、实践课等不同教学形式的授课情况。各系(部)党政负责人需听本部门教师所授课程、其他系(部)和外聘教师为本部门学生所讲课程,学期初应制定听课计划,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听课。

五、听课方式

第九条  听课方式以随机、随堂、推门听课为主,各部门也可组织重点听课、联合听课等多种形式进行,学院一般不做统一安排。除教学观摩课、公开课外,听课前不需要预先通知任课教师。

六、听课时间

第十条  所有听课人员应在每学期结束前2周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

七、听课内容

第十一条  教师讲课的基本情况(包括备课、教案、多媒体课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研教改措施等。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的基本情况(学生的到课率、精神面貌、课堂学习气氛等)。

第十三条  教师、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有关课程教学、专业建设、教学管理、教学设施与条件和后勤保障工作等方面的问题。

八、听课要求

第十五条  听课人员必须在上课前进入教室,并向讲课教师作示意说明。讲课教师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六条  听课人员应尊重教师,不得迟到、早退,课中不得接打电话,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课堂秩序。

第十七条  学院领导以全院范围内的公共课为主,各系(部)以本单位的专业课为主并有计划地检查本系(部)教师的讲课情况。

第十八条  每次听课时间应至少1课时,听课人员应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教学环境及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作出评价,并认真填写《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听课记录和评议表》(附件1,以下简称《听课记录表》)。

第十九条  听课结束后,听课人员必须主动与师生交换意见,征询师生对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属于听课人员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及管理部门;属于教学质量问题,反馈到教师所在系(部);属于管理问题,反馈到有关管理部门。有关责任部门要及时给予解决处理。

第二十条  《听课记录表》由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发放,各有关部门统一领取向听课人员发放。

九、听课信息反馈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系(部)领导的《听课记录表》及时交到所在系(部),并存留于本系(部)。系(部)要指定教务人员负责建立本系(部)的听课档案,及时将听课信息整理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人员,并且每月公布本系(部)领导的听课统计数据。若《听课记录表》中涉及到本系(部)无法处理的信息,将《听课记录表》复印件送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与职能部门领导的《听课记录表》交到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建立学院领导干部听课档案,及时处理《听课记录表》中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其它部门的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属系(部)的问题,由各系(部)进行情况通报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凡属全院性问题,由教务处向全院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与教学相关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执行听课制度。教务处每学期对领导干部听课情况、听课记录表反馈的信息以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将汇总信息报有关院领导,同时反馈给各系(部)作为改进教学和考核教师工作质量的依据。

十、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