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党委组织部发布日期:2020-06-15发布作者:党委组织部浏览量:

各党总支、各党支部:

《中共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已于2020年6月2日经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请按要求执行。

附件:中共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中共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6月4日

 

 

中共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  

第一条  根据党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组电明字〔2018〕1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实行分开管理,党费的业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由规划财务处代办单立账户,存入指定银行,专款专用。党费工作的财务管理须指定专人负责,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党费账簿归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把党费管理纳入财务制度内容

第三条  学院党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党支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和统筹安排使用党费,并对党费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党费用于党的活动。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其他范围。

二、党费收缴

第四条  每年3月初,学院党委组织部按照党员上月工资收入部分和扣缴部分核定本年度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后年内一般不作调整,涉及年内工资晋升、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第五条  党费计算基数

(一)在岗职工党员,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公积金+医保+养老金+职业年金+大额医保+个税)”为计算基数。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础性养老金为计算基数。

)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组织关系在学校的临时工、合同工等党员党费交纳计算基数,参照本条(一)、(二)款执行。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由学院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全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党员本人出具收据。

(六)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困难党员个人书面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同意并报学院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党费收缴比例

(一)在职党员交纳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比例为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2%。

(二)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交纳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比例为0.5%;5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1%。

第七条  党费收缴程序

(一)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当月起交纳党费。组织关系转入党员根据所持组织关系介绍信有关情况说明,确定其在本单位交纳党费的起始时间。

(二)各党支部要结合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明确所属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相对固定时间,督促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确保每月28日之前完成党费收缴工作每月30日前将所收缴党费存入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中共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组织部,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都匀市剑江支行,账号:133040148822)。一律不得以现金方式上缴党费,也不得将党费转到具体负责党费工作的相关人员个人账户上。                

(三)各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费交纳登记工作,妥善留存党费交纳收据及《党支部党费收缴明细表》以备查。务必保持党支部党费收缴明细表上的实交数(小计)与上交银行账户的金额一致,同时注意个人或小计实交额应大于或等于应交额(实交金额应为整数或最多保留位小数)。  

(四)党支部持银行汇款回执单当月《党支部党费收缴明细表》规划财务处换取收据。

(五)学院党委组织部代表学院党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

(六)各基层党组织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七)党员应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如遇极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报党总支批准、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八)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党内法规规定处理。

三、党费使用支出

  学院党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党费的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学院党建专项经费的补充,使用党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党支部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党员教育培训。包括教育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及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等。校内举办培训班所需的教辅资料费、音视频课程费及师资费等。平时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学习笔记本、报刊、资料、音制品和设备

(二)党支部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费用。

)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包括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补助生活困难党员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党员所需费用

)修缮因灾受损的党员教育设施。包括修缮、新建党支部党员活动中心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或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七)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  学院党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各党支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支出,由党委组织部部长签批

(二)1000元以上(含1000元)、10000元以下的党费支出,由学院党委书记签批

(三)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党费支出需经学院党委会讨论研究后批准。

十一  学院党费支出应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每项支出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提出申请。各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党费的申请,填报《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党费经费使用审批表》。

审核签批。党支部将《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党费经费使用审批表》交党委组织部党费业务管理人员审核,重点审核所申请党费的用途是否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等,审核合格后签署审核意见,再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财务报销。经办人将《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党费经费使用审批表》及发票原始凭证报规划财务处审核,重点审核税务发票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审核合格后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票据等凭证参考要求

(一)培训党员:外出培训发票内容必须为“培训费”“培训会议费”“学习培训费”,收款单位要求是党校、培训机构等具有培训功能性质的正规单位,报销时附上培训通知(领导签批件复印件)、报名回执等作为凭证,严禁用餐饮、住宿费等票据作为报销凭证。

(二)基层党组织需组织党员外出参观学习或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等严格按照活动方案申报、组织实施、活动小结3个环节进行。向党委组织部备案报告并获批的活动方案作为报销的重要凭证之一,活动经费凭发票原始凭证报销

(三)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制品等,定制开展党务工作的有关办公用品:发票必须注明单位名称、填制日期、购买书籍或订阅报刊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或附有销售方提供的详细清单;购买党员教育活动设备,须按学院固定资产购置有关规定走程序购买

(四)党内表彰有关费用报销:需提供表彰文件、表彰名单及奖金发放表等,或形成综合性报告进行报销

(五)补助生活困难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需提供接受补助党员所在党组织书面申请或情况报告、补助或慰问金发放表;对老党员、生病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的慰问物品可如实开具发票,并附具体文字说明(含人员名单)后进行报销。

(六)餐饮、食品、日用品、娱乐场所、旅行社的消费支出不属于下拨党费的使用范围,其相关票据不得在党费中报销。

(七)党务活动中党费不能报销的有关费用,按照审批权限在部门运转经费或党建专项经费中报销。报销程序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党费的管理

第十  学院规划财务处要建立党费专账,严格管理,实行、钱分开,管、用分离。党费账簿管理、接转、归档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每一年度集中归档一次。

第十  学院所有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有关的各级领导、具体责任人和财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党费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离任前,按规定进行党费财务审计;具体负责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及时清理有关账目,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对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方面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定期对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等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党费管理工作出现疏漏和违纪现象。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党委组织部应在党员大会或者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会上,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同时,党委组织部每年年终要代表学院党委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一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各党支部每年年终或者第二年年初,应向支部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附则

第十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党费使用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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