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财务处部门印章管理办法(暂行条例)
信息来源:规划财务处发布日期:2019-12-18发布作者:管理员浏览量: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财务处部门印章管理,规范部门印章的制发、改刻、废止、保管及使用,维护部门印章使用的严肃性,保证部门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确保我院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的部门印章是规划财务处部门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检验专用章等所有对外用印的部门印章。  

 第三条  院办公室是部门印章管理的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印章制发、改刻、废止、使用等具体工作。未经院长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启用、更换、注销各种部门印章。 

第四条  新启用部门印章,必须到院综合办公室办理启用登记手续,并留存印模,确定专管人员。 

第五条  部门印章需在院综合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部门印章责任人应对用印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存档,以便查询。

 第六条  如遇部门印章专管人工作调动,必须办理部门印章及已使用的登记本交接等手续。

 第七条  部门印章使用应严格执行用印审批和登记手续,必须认真、清楚、详细地填写部门印章使用登记簿。 

1、部门负责人是其经营性公章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出具的报表、有关证明、函件、报告等需加盖本部门公章的,应经呈报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方可办理盖章登记。 

2、咨询资质需加盖资质管理章的,需经办人签字,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再经院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3、质检业务各类资质需加盖资质管理章的,需经办人签字,由部门技术总工审核,再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印。

4、固定资产节能评估项目涉及资质使用的,需经办人签字,主任审核,再经院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5、 部门印章因业务需要携带外出用印的,必须事先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携带外出,外出用印人员,对在此期间的用印负责。

第八条 部门印章实行部门印章专管人保管制度,必须由专人保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部门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铁皮柜内。若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部门印章专管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