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来源:发布日期:2020-01-03发布作者: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学院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维护学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学院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044)、《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23)、《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415)、《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学院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学院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具体界定执行《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等规定。

第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学院资产流失。

第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清产核资、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切实做到“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

第六条 学院设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的资产管理工作,是学院资产管理的最高领导部门和决策机构。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共同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各部门和系部的行政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院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学院研究决策;

(二)审定学院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审定学院资产管理的工作规划,审核学院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其他需要由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的工作;

(三)负责组织领导全院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资产管理工作;推进共建共享,强化管理责任,维护学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四)研究全院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院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院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按照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原则和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求,对属于“三重一大”的事项,依照学院党委工作规则办理。

第七条 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为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资产管理处是学院资产管理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负责统一管理全院资产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负责拟定学院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管理规章制度上报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于通过后组织实施;对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组织学院资产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对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三)负责办理学院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捐赠等处置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学院资产的优化配置;

(四)负责学院土地产权、经营性房产资产管理工作,参与学院对外投资的有关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院资产的帐卡管理、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学院采购项目的验收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立学院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提供资产数据统计报告,编制资产统计报表;向院领导、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指导院内各部门和各学院做好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八)负责学院资产使用效益的评估工作,为学院有关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八条 学院根据资产类别,实行归口管理,各类资产

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工作,实行

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经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执行;

(二)认真做好各类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帐;

(三)负责办理所归口管理资产的处置申报、审核等有关工作;

(四)负责所归口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定期形成有关资产统计报表。

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资产管理部门同时作为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院固定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权益管理工作;

规划财务处负责全院流动资产(主要是货币资产和债权资产)以及固定资产价值的核算等管理工作;

教务处负责全院以教学经费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管理工作;部门资产二级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上报、维护工作;

后勤保卫处负责全院各类建筑物(非经营性房产)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院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相关附属物、经营性房产、生活服务设施、水电气设施、绿化植被、办公设备和家具等的日常维修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消防类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和更换由保卫处牵头负责;部门资产二级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上报、维护工作;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院名、院徽、院誉等无形资产和下辖其他资产的管理工作;档案室负责全院文书档案、文物(含捐赠品)、陈列品等资产的管理工作;部门资产二级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上报、维护工作;

图书馆负责全院文献信息资源及下辖其它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部门资产二级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上报、维护工作;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全院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和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及以科研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管理工作;部门资产二级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上报、维护工作;

网络中心负责全院网络域名等无形资产和院园网络设施、会议室设备等信息化资产的管理工作及电子政务;部门资产二级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上报、维护工作;

实训中心负责全院实训室设施设备管理、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部门资产二级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上报、维护工作;

其他各系部、处室(含贵阳校区管理处、中专部):负责对本部门办公等设备管理、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部门资产二级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上报、维护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全院资产的核算审计及监督工作。

第九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使用保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院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对本单位占用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本单位占用资产的日常清查;

(四)向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占用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院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同时各部门还必须指定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建立部门二级分类台账;并做好报修、信息动态维护、资产处置相关制度的完善和执行等工作。

 

第三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院直接或间接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院誉和与其相关的一切财产权利等。

第十二条 学院的无形资产归学院所有,未经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院的无形资产从事各类营利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收入计入学院事业收入,其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无形资产取得和转让发生的收入和费用由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测算、核定。

第十四条 学院及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依法使用学院的无形资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归口负责的无形资产的管理,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切实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各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详见学院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我院固定资产的规定标准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形成包括外部购入、基本建设、接受捐赠、接受奖励、无偿拨入和其它经确认增加的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外部购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主要指全院的基本建设物资、教学仪器设备、办公家具、图书资料、软件、医疗器械等设备。采购管理部门在学院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认真审核采购计划,根据购置内容、数量和金额的大小,执行上级和学院有关文件的规定,采取不同的方式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到货后,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使用或管理部门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入账、入库手续,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指学院的基本建设项目,学院基建项目的实施总体上由基建管理部门实行归口管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列入学院立项计划并用学院经费新建的房屋建筑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竣工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资产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基建管理部门凭经审计认同的工程决算书及有关立项批准材料,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入帐手续,方可结算工程余款。未经立项和资产验收、未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入账手续的工程项目,院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工程经费结算。

第二十一条 接受捐赠、接受奖励、无偿拨入和其它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经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确认后,统筹安排,并办理资产的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形成的牵头单位,将固定资产移交使用单位时必须同时提供使用说明、操作手册、维修人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凡产权属学院所有的公用性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均纳入学院资产管理范围。各类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凡涉及占用学院土地资源的,其立项均需资产管理部门参与讨论或会签,并登记建档。

第二十四条 对合并、撤消、重组单位的固定资产,根据学院机构调整的有关规定,对各种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资产清单,按规定办理资产交接,严禁私分、变卖、出借、转让、调换。  

第二十五条 图书资产包括四类:图书、中外文期刊、数据库、有保存和学术价值的中外文资料。图书不论单价多少均计入图书资产;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还是接受捐赠,均纳入资产管理范围。图书资产的验收入库与建帐由使用单位专管人定期到资产管理部门核验办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院各图书资产使用部门的实物资产总量帐:即总册数和总金额,并负责与财务部门资金总量帐一致。各图书资产使用部门必须确定分管领导和专管人,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图书资产明细帐,并负责部门明细帐和院总帐的核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实行“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交接过程中要进行帐、物的清点,长期没有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工作无保证的单位,资产归口部门有权冻结其购置和处理固定资产的活动。资产领用人工作调动的,其领用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保管、维护、交回等内部管理流程,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应当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并落实到人;各部门实验室设备应当建立使用、维护登记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的分管领导每月要检查一次资产管理工作,尤其是寒、暑假和法定假日要对资产管理工作精心布置、妥善安排,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各部门每年11月上旬集中检查一次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在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于当年11月中旬组织一次专项工作检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随着学院大型(单价十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逐步增加,学院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其开放服务、专管、共享及有偿服务等行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形成良性循环。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占有、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对外出租、出借学院资产必须以保障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前提,必须遵循完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学院资产。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和经营、合作办学、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必须经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重大事项执行“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并按照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415)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后施行。对资产经营实行绩效评价,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转为经营性的资产,必须按国务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对转为经营性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登记、专项考核等。

第三十六条 对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学院与经营性资产使用者签订明确的合同。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学院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第三十七条 因组建经营实体、对外合作办学等用途,需要使用学院院名院誉类无形资产的,应向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申报,按对外投资的程序办理有关审核和报批手续,做到公正计价,有偿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院院名院誉类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下列资产不得转作经营性资产:

(一)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和上级补助资金;

(二)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由该项贷款形成的资产;

(三)当年构建的实物资产;

(四)履行职能和发展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

(五)房屋、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外出租、出借的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影响本院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利用出租、出借的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出租、出借收益。

第四十条 学院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拍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租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资产出租的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拍租的形式确定,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

第四十一条 出租的资产在确定承租方后,应当签订合同。资产出租一般不超过五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合同,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合同,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院要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约束机制,控制投资风险,确保投资经营收益;加强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监管,严格履行资产租借合同,确保资产投资、租借收入及时收取并按规定缴入非税,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不得利用本院资产向任何组织(含院办产业)和个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经济担保;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更不得利用学院资产对外(含院办产业)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经济担保。

第六章  资产产权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国有产权管理主要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转让等。

第四十五条 学院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产权登记的主要事项和内容为: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日期,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总额、资产总额、单位主要实物资产额和使用情况,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担保情况,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院资产产权登记由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院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由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协助办理。

第四十七条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主体行使权利的资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院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资产的现象,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八条 产权纠纷是指单位间由于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同级或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资产管理部门调解或报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裁定。

第四十九条 学院院办企业资产产权的转让,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配置、处置管理

第五十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各部门事业发展和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租赁等方式为各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学院资产配置的职能部门是资产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 学院资产配置的原则是:

1、与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2、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3、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4、资产配置与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省财政厅的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资产配置,原则上新增资产必须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审核、政府采购、登记入账的程序,确保所有资产定额配置、公开采购、有据可循、有档可查。

第五十三条 学院购置大型专用设备,需要提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以确保其科学性。学院将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使用单位确需使用进口产品的,须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进行论证报批。必须按规定组织专家组对进口产品进行论证,监察审计等部门全程参与监督,确保专家论证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十五条 学院探索建立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管理等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集中采购制度,逐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发、统一结算”。

第五十六条 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协同有关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在院内使用部门之间进行调剂或调拨。资产设备调拨由资产管理部门对原使用单位直接下达调拨单。无正当理由拒绝学院资产调剂或调拨任务的使用单位,经分管财务院长同意,学院财务部门缓拨直至停拨应拨经费。

第五十七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损失核销等。处置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院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制定资产处置的实施细则,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各部门无权直接处置资产。

第五十九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十条 学院资产的报废处置执行《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 施明细》。

第六十一条 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形成的残值收入一律上交学院财务,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由财务部门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清产核资

第六十二条 学院资产评估工作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在此基础上,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等手续。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资产评估机构的委托和聘请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十三条 对拟进行评估的资产,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充分的材料,要对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评估价值的客观、公平。对在资产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而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造成资产流失的,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而触犯法律的,学院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清产核资是指根据上级统一要求或学院特定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学院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院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清理、产权界定、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六十六条 学院清产核资工作由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院内各部门因特定工作需要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须经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 学院及所属单位开展清产核资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不良资产和追索债权,避免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六十八条 学院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资产的统计实行定期报告的办法。各使用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按照学院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时间,按时向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填报本单位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和维护等相关的信息资料,要做到客观真实、数据准确,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供其管理范围内的资产状况信息。

第七十条 学院资产的统计报表和相关数据材料,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规定的报告格式、内容及要求进行汇总并上报,统计信息和报告要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七十一条 学院应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各部门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学院资产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主管部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三条 学院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资产占有、使用的具体部门和个人。具体部门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应当依法维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七十四条 学院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全责。在变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要保证本部门资产记录与有关方面完全一致,办理固定资产管理移交手续,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监交。

第七十五条 学院要加强资产收益监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坐支资产收益,严禁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收益,私设“小金库”。

第七十六条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申报或越权审批,擅自有偿使用、处置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有偿使用和处置资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匿、未按规定缴纳资产收益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七十八条 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处理,视情节轻重可采取提醒批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令赔偿、行政或党纪处分等方式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处理。

第七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资产管理制度,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资产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资产管理规定,报请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订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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