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废物处置安全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实训中心发布日期:2019-09-27发布作者:管理员浏览量: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校园环境,保障师生的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

1、本规定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生产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机油)、涂料废物、含铅废物(废电瓶)。

2、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

二、废弃物管理

1、实训室管理员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实训中心对学院各实训室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废弃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消除隐患”的原则。

3、将废弃物的污染防治纳入发展计划,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

4、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实训中心主任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5、各系实训室管理员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设施和储存场所的检查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6、废弃物储存室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废弃物储存室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7、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确保同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8、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由实训室室管理员做好危险废物的台帐记录及处置台帐。

9、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应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0、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

11、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2、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送和处置。

13、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接受相关法律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