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规划财务处发布日期:2019-04-08发布作者:管理员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学院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现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新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本级及所属各二级单位。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对预算执行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行绩效评价和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规范院内经济秩序,防止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的前提下,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二级管理,建立多层次经济责任制。学院实行的两级财务管理,各处室、系部作为相对独立的核算单位,在学院统一领导下,享有相对独立的财经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运行规则如下。

(一)各处室负责人在预算指标内,单笔1000元以下(含1000元),可审核签字后交经办人直接到财务审核报销,贵阳校区单笔5000元以下(含5000元)直接到财务核销;

(二)各处室负责人在预算指标内,单笔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需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交经办人到财务审核报销;

(三)各处室负责人在预算指标内,单笔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需院长审核签字后交经办人到财务审核报销;在此金额内党委书记分管处室由书记直接签字报销。

(四)除工资、绩效奖等以外,各处室、部门在预算指标内以及合同项目等业务,单笔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院长签字报销,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需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按以上程序报销,20万元以上,需要有党委会研究纪要和院长签字才能报销。预算以外资金使用10万元以上的需有党委会议纪要和院长签字才能报销。

(五)各处室、系部须指定一人做好预算内指标使用的登记工作,便于处室、系部负责人了解预算内指标经费使用情况及与院财务核对明细账。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各项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审定;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活动项目的立项,大宗国有资产的处置意见;学院日常运行中出现的重大经济事项等由院党委会进行研究和指导。具体运行规则如下。

)超过合同金额,但小于或等于合同金额5%的需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超过合同金额5%小于合同金额10%的需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等于或超过合同金额10%的需重新走招投标程序;

(二)临时或应急项目5万元以上的需党委会决定;

第七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法人代表,全面领导学院财经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经工作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院规划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和会计工作。规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院内财务规章制度及经济政策。

(二)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统一编制学院财务预算和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与管理。

(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全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四)依法组织学院收入,统筹安排调度学院各项经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负责学院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确认、归集、记录和反映学院财务收支活动中的会计信息。

(六)对学院经济活动进行分析和预测,为学院领导在财经工作上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七)协同人事部门完成全院财务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财会人员职称和职级评聘。对全院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检查和考核。

(八)做好全院收费管理和税费扣缴工作。

(九)参与学院经济合同的审定和执行,了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十)按照省财政厅及省供销社要求,配合资产管理处做好学院国有资产管理。

(十一)对相关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十二)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和学院其他财务会计工作。

第九条 学院在规划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专职财会岗位的设置,由规划财务处会同人事部门提出方案,经学院院长同意,报学院决定。

第十条 规划财务处是全院财会人员的会计事务管理部门。规划财务处专职财会人员归口规划财务处管理;调入、调出、考核、奖惩由规划财务处提出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会同人事部门办理。全院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后续教育由规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和职级评聘,由规划财务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全院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须持会计专业毕业证和相应职业资格证并报经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院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学院院级领导、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三章 算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根据二级管理的原则,学院预算又分为院级预算和二级预算。

第十五条 学院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院级预算和所属各二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的编制应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六条  院级预算由规划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全院各二级单位的收支计划等,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院级预算的建议方案。二级单位预算由各业务收支的系、职能部门编制,报规划财务处核定汇总。

第十七条 学院预算审批程序为:学院预算由规划财务处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求提出建议方案,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学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学院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并细化分解预算支出明细科目,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学院二级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预算,并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院预算经批准后应严格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教育事业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的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报学院党委会议决定调整预算,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预算调整严格遵照主管部门印发的《贵州省供销社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调剂内部管理流程》(黔供办发〔2018〕50号)执行。

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需要调增、调减的,根据国家规定由学院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其调整程序与预算编制的审批程序相同。

第十九条 学院预算一经确定,除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者增加无预算的支出项目。对未按照程序办理的超出预算或者无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应拒绝付款。

第二十条  学院对二级单位实行核定收支、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一)学院各系预算核定: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由学院制定院级财力分配政策,核定各系财力收支。

(二)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预算核定:根据部门性质和业务特性,实行定额、系数拨款和专项拨款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学院决算是指学院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院应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加强对决算的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真实、准确。年度决算由规划财务处负责编制,报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教育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经费拨款(205类拨款),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教育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经费拨款(206类拨款),包括科研机构运行费、重点实验室经费、专项经费和其他科研项目经费等。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教育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除205类、206类以外的拨款),包括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委托培养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学服务收入。

上述收费中学费等教育收费根据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属于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结合预算编制、预算批复的要求,在收入分类上与财政预算编制口径保持一致。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科研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它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不属于科研事业收入的经费拨款、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二十五条 全院各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规划财务处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审计、监察和财务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二级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各二级部门在收到款项后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学院财务部门,经营服务净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应按规定时间上缴学校,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院收入。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项收入应由规划财务处财会人员或经规划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未经规划财务处授权,非规划财务处财会人员不得自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对按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三十条 全院的票据(包括发票、收据和结算票据)归口规划财务处统一管理。规划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院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院内结算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自制和销毁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又划分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离退休支出。

教育事业支出是指学院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教务处、各系部等教学机构和团委、学生工作处、学生会等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以及网络信息中心、继续教育部、实训中心、图书馆等教学辅助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的支出。

科研事业支出是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院为完成各项科研任务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校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学院统一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后勤保障支出是指学院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院后勤保障部门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学院统一承担的水、电、气、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护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

离退休支出是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执行权责发生制,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它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各类支出应纳入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各单位应根据院级预算和单位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拒绝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学院应结合本院情况制定相关规定,报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备案,学院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学院利用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承建单位应按规定进度执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坚持财务工作“一支笔”与分级管理审批制相结合。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不得虚列虚报。

第三十八条 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各类支出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四十条 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四十一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四十三条 学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处室人均成本、系部各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是指当年经营收支差额,应当单独反映。

第四十五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包括非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等。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前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可以按规定转入“事业基金”和结转下年,为负数的,应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弥补,不得用事业基金进行弥补。

第四十八条 学院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需动用事业基金安排支出,支出金额不得超出基金规模,保证事业基金不出现赤字。

第四十九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正确计算各类结转和结余。年度终了,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结算,确保会计资料全面、完整、真实和合法。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五十条 专用基金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五十一条 专用基金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五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30%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10%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三)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学费收入的10%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五十三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规划财务处管理和核算。由规划财务处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 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根据规定的来源渠道,在资金到账后方能安排使用,不得未提先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资产是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五十八条 关于现金及存款的管理。学院规划财务处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学院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开立不同类型的银行账户,账户开立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新开立银行账户。

第五十九条 关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管理。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国库零余额账户,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不得超范围、超用途、跨类款项使用国库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第六十条 关于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院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学院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规划财务处应采取措施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监控,防止长期挂账,一年至少集中清理一次。对院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挂账时间在半年以上的,规划财务处可在单位预算经费中扣回或从责任人个人收入中扣回。

学院应建立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核销制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个人归还。

第六十一条 关于存货的管理。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和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控制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学院应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学院资产管理处和实物资产保管部门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院资产管理处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述固定资产分类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具体明细目录。

第六十三条 学院应当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管理办法计提折旧,折旧方法可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六十四条 学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按学院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收取的资产处置收入应纳入学院规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对按国家规定应上缴国库的,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六十六条 学院应健全固定资产账目。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学院资产管理处应按规定及时、完整地做好资产台账和资产卡片的登记工作,资产购建单位应及时到规划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财务入账手续。

第六十七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学院各部门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由资产管理处和规划财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第六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和安装工程等。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学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形成新增资产的,应在资产交付使用后及时办理资产台账和资产卡片登记及财务入账手续,未办理完资产入账手续的,规划财务处可拒绝支付工程余款。

第六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七十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学院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成本;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为增加无形资产的使用效能而发生的后续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七十一条 学院无形资产的转让,应当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规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学院其他收入。

第七十二条 学院无形资产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七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在五年内应当不具备条件)。

第七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统一由学院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方案,报学院党委会审议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购买具有风险的理财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评估机构应由资产监督与管理工作小组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

第七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登录维护职责由学院资产管理处全权负责,规划财务处每月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核对稽查,保证学院资产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七十七条 负债是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七十八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应付款(含项目分期付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会(协会)会费等。

第七十九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八十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审批程序和学院有关规定。根据学院实际需要,本着慎重稳妥的原则,严格控制借入款项规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加强对借入款的日常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入款项由规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院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八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项、代管款项的管理,对应付及预收款项及时清理,按时结算,不得将应记入学院收入的款项记入代管款项,或者长期挂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八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八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财务清算。

第八十四条 学院内部机构经学院批准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资产清算。

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院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对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

第八十五条 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学院规划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财务和资产的院领导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规划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部门或新组建部门。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规划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按规定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按照有关规定,由规划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会同各分立方协商一致后分别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八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应当定期向省财政厅、供销社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十七条 按照财政厅年度财务报告要求编制和报送相关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二级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学校规划财务处报送财务报告,并向二级教代会报告财务经费使用状况。

第八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学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

第八十九条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执行率、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人均基本支出、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净值率、经费自给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和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九十条 学院依法接受省财政厅、供销社、教育厅及审计、税务、发改、银行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九十一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九十二条 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并在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十三条 印章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管理财务印章,妥善保管财务专用章和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帐收讫、转帐付讫等相关印章。

第九十四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由规划财务处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

第九十五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院内部财务监督由规划财务处实施,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

第九十六条 学院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全院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学院党委、省供销社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同时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十八条 院内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规划财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