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发布日期:2022-06-24发布作者:赵成玉浏览量: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院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确保各项教学活动有序开展,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分级

第三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影响程度分为:I级教学事故、II级教学事故、III级教学事故。

(一)I级教学事故,即重大教学事故,是指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二)II级教学事故,即严重教学事故,是指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III级教学事故。即一般教学事故,是指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认定标准

第四条  I级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

(二)违反《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 号)规定的禁行行为:

1. 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 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6.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7.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无故拒绝承担教学任务(含授课、监考、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及其他教学相关任务),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

(四)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五)未经院领导、教务处和系部同意,私自带学生离开教学区域或外出实习;

(六)个人一学年内被两次认定为 II 级教学事故;

(七)其他由于责任人的原因,对教学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  II级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一)按学院教学规定未制定教学资料(含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教案、课件等);

(二)未制定实训教学计划、实训教案等相关教学资料; 2次及以上出现实训准备不充分,课前未按要求准备该次实训课的实训用物,严重影响实训教学的开展;

(三)未按要求开展实训设备(多媒体)维护、损坏报修,导致设备、耗材损坏或遗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 万元以上;

(四)在指导学生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不负责任,放任自流,造成严重影响;

(五)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缺课或迟到10分钟以上;私自代课、调课或调换监考考场、场次 2 次以上;

(六)未经允许,私自选用不符合教学要求的教材;

(七)由于开课系(部)未及时向教务处报送教材需求情况,严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八)未按规定随意下发教学调度通知,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九)课堂上讲述与课程无关的负能量内容,语言粗鲁、举止不文明,课堂上辱骂、体罚学生,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十)考试试题与同一科目补考试题或该科目前三年试题的重复率≥60%;考试试题存在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十一)不布置、批改学生作业、不及时批改试卷、不按规定时间要求上交成绩册;

(十二)因个人疏忽,在课程与各类考试安排、学籍管理、成绩管理、教材管理、实习实训管理、毕业资格审查等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且未及时协调处理,造成严重影响;

(十三)个人一学年内被两次认定为 III 级教学事故;

(十四)其他由于责任人的原因,对教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III级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一)课前准备不充分,教案、教材、教具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或工具上课时携带不全;  

(二)未按要求提交学期耗材使用计划,影响实训教学开展;实训准备不充分,课前未按要求准备该次实训课的实训用物,影响实训教学的开展;

(三)提交教材版本不符合教学要求或影响教材征订,导致教材不能按时到位;

(四)未经同意,私自代课、调课或调换监考考场、场次;上课、监考无故迟到 10 分钟以内、中途无故离开课堂或提前下课;

(五)无故未按课程标准、授课计划开展教学,导致教学内容与计划不吻合,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差两周及以上;

(六)无故不按授课计划组织学生开展实训教学;

(七)未按要求记录实训设备与耗材出入库及使用情况;未按要求开展实训设备(含多媒体)维护、损坏报修,导致设备、耗材损坏、遗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 万元以内;

(八)在教学检查中,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教学资料,不及时修正教学资料存在的问题;

(九)无故未按要求编制的试题库、考试试卷错误内容超过总量的 10%;

(十)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考场秩序,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

(十一)未按要求布置与批改作业;未按要求完成试卷的编制、批改与上交成绩册;

(十二)除因教学需要,无故在课堂、考场上使用手机;

(十三)因个人疏忽,在课程与各类考试安排、学籍管理、成绩管理、教材管理、实习实训管理、毕业资格审查等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且未及时协调处理,造成较大影响;

(十四)无故不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维修教学设施,导致水、电、多媒体及其他相关教学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

(十五)未按要求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未经审批,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内容;

(十六)未经同意私自外租教室、实训室及其他教学场地、设施等教学资源;

(十七)在课堂上服饰、发型怪异,穿戴不整的,经提醒仍不改正;

(十八)其他由于责任人的原因,对教学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四、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事故上报程序

管理人员发现或师生报告发生教学事故时,事故涉及系部应及时进行核实,并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向教务处提出事故事实报告和处分建议,教务处核实后上报学院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根据规定进行事故认定,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处分决定以学院名义统一编号下文。I级教学事故,经学术委员会认定后,按程序上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后,行文执行;II、III级教学事故,经学术委员会认定后,按程序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行文执行。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学事故处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教育为目的的原则。教学事故一经认定,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给予事故责任人以相应的处理。

(一)个人处理

1. I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教学分管院长对事故个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责任人年度不得评优,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与目标考核绩效,2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视后果严重程度可停课或停止现有工作一年,造成损失者造价赔偿。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 II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教学分管院长对事故个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责任人年度不得评优,扣发一个季度的奖励性绩效与30%年度目标绩效,1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造成损失者造价赔偿。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III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教学分管院长对事故个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责任人年度不得评优,绩效考核按最末等次计发,造成损失者照价赔偿。

(二)教学单位的处理

教学单位出现以下情况,当年目标考核绩效降低一个等次计发,减少当年各级各类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并由学院主要领导对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教学单位一年内认定及处理一起 I 级教学事故或两起 II级教学事故或四起 III 级教学事故。

2.教学单位瞒报教学事故。

五、处理申诉

第九条 受理程序

(一)事故个人在接到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填写《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申诉单》并附相关材料,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学术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与调查工作,并做出裁决。

第十条  裁决结果的处理

裁决认为认定结果有错,学术委员会按本规定第八条的相关程序重新认定,重新认定结果为最终决定。

六、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按程序提请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