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20-05-13发布作者:管理员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黔教助发〔2018〕232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全日制大专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原则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院各系部、处室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实行“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谁设岗、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和有特长的学生

第三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勤工助学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的事业收入。

第十条 学院规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勤工助学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经费单列,专项管理。

第四章 岗位设置和录用方式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岗位为主,校外岗位为辅。

主要工作内容有:

(1)参加教学的辅助工作;

(2)参加教辅和行政部门的辅助工作;

(3)参加校外公司等企业提供的临时兼职工作;

(4)临时需要的其它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连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根据需要均可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凡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过违纪处分,各科学习成绩合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录用勤工助学学生的方法是:学生自愿报名,各系部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录用。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并签订协议。学生原则上不得私自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后,报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将有关材料整理交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及品学兼优者优先。

第十七条 凡参加校外岗位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事先到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并签订协议。学生个人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不得私自参与各种营销、促销活动。对屡次不听劝阻,擅自参与或组织非法打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必须严肃教育,并依照有关法律和相应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负责制定并不断完善勤工助学工作条例和具体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统一管理全院的勤工助学工作,通过签订用工合同及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合理配置,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设立和开发勤工助学岗位。每学期除定期招聘、做好日常勤工助学申请登记和安排外,还应主动拓展各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以增加我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收集、汇总学生的申请,有权调整或终止违反相关规定的勤工助学活动或资格。

第二十二条 收集和发布勤工助学供求信息,并对用工单位或用工部门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进行审核;建立“勤工助学信息库”和“勤工助学用工单位需求信息库”,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咨询、指导和中介服务。

第二十三条 负责收集整理校内勤工助学考勤情况,填写《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上岗汇总表》并制作酬金发放表;督促校外用工单位支付报酬。

二十四条 做好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宣传、招聘、网页更新工作,以及各种勤工助学数据、文书和影像等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统计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指导学生签订校内外用工协议,协调、调解勤工助学活动中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涉及法律领域时,协助有关司法机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予以解聘:

(1)经用工单位岗位考核不合格者;

(2)触犯国家法律、校规校纪或协议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者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议予以纪律处分);

(3)以勤工助学名义参与有损学院形象、有损国格、人格活动者(视情节轻重者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议予以纪律处分) ;

(4)因病经医院诊断不能坚持工作者;

(5)学习困难并不服从岗位安排者;

(6)无故擅自离岗者(视情节轻重者予以批评教育) ;

(7)重岗者(恶意重岗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章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人员配置及选拔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管理组织设负责老师一名,统筹学院勤工助学工作;设负责人一名(由学生担任),统筹组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成员。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作为学生干部使用,采取公开招聘和各系部推荐相结合,并通过选拔、面试产生。

第七章 学生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九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由各学院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方可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

第三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的上岗培训,培训合格者,发放勤工助学上岗证。凡不接受岗前培训者,不得参加任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佩带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与学生的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应确保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勤工助学办公室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提议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定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均须在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与用工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并遵守协议内容。

第三十六条 学院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于拒绝通过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以改善自身学习和生活条件或拒绝履行岗位义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酌情减少其各类资助款项直至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三十七条 每年推荐一定比例勤工助学组织的学生干部参加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三十八条 学院每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

第八章 校外用工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擅自以勤工助学名义,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第四十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应把勤工助学视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重要环节,要热情主动地对待每一位被聘用的学生,既解决实际困难,又进行思想教育。

第四十一条 校内用工单位需要秉着勤工助学对用工单位而言,主要是协助部门人员工作,而非直接负责用工单位本职工作的原则开展。如因用工单位有意让学生独立承担本单位员工的主要工作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各用工部门自行负责。

第四十二条 校外用工单位在聘用勤工助学学生时,必须向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在勤工助学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并在其组织指导下招聘学生,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十三条 校内外用工单位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与学生本人签订《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并按协议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 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并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以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四十六条  用工单位如果违反协议,给学院或学生造成损失,应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四十七条  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赔偿。

第四十八条  用工单位与学生发生争议的, 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九条 用工单位不得聘用16周岁以下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聘用16-18周岁的学生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特殊工种的工作。

第五十条 校内用工单位的申请勤工助学办法:

1.校内各单位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填写《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后交勤工助学办公室进行登记,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设立其岗位,并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筹规划,统一聘用;

2.需要设置临时岗位的部门,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待审核批准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

3.用工单位须按“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及“原则上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学生”,如有特殊要求经勤工助学办公室同意也可用“自行招聘”的办法招聘学生。

应聘学生填写《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系部、用工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一条 对校内用工单位的工作要求

1.每学期开学初,新增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用工单位须向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填报《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勒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2.用工单位必须至少安排1名老师负责该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

3.用工单位每月4日前应如实填写上月的《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考勤表》学生每周总工时不得超过勤工助学办公室审定的周总工时,否则超时报酬由用工单位支付,并对学生的工作情况和表现量化评分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确保学生及时获得勤工助学酬金;

4.无特殊情况逾期上报或未上报《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勤表》造成学生不能获得的劳动报酬,不予补发,由用工单位负责解释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校外用工单位的工作要求:

1. 校外用工单位在聘用勤工助学学生时,必须到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严格审核同意后签订《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单位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在订立协议时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九章 勤工助学付酬标准与支付办法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五十四条 校内用工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核实无误的用工部门填报的考勒情况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原则上不低于贵州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五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贵州省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五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贵州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五十八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院按月核算和支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月25日前报计财处予以“卡式支付”。校外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直接或转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发放,一般为现金发放。勤工助学办公室有权对酬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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