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代理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补助费是指国家开
发银行贵州省分行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需要,每年 拨付给省、市(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 助部门)管理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补助费的使用坚持
“公开、透明、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补助费用于助学贷款等学生资助管理工 作。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一)日常业务开支。重点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
务相关的贷前贷后管理、贷款催收、宣传教育等支出。可用于助学贷款等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 维修费、会议培训费、办公设备购置、政策宣传、交通费等日常办公经费开支以及与学生资助工作相关的信息系统建 设、业务学习、培训、交流、调研、差旅和课题研究等支出。
(二)劳务支出。可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催收、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聘请人员劳务支出。
(三)考核奖励及学生资助。可用于各级学生资助部门奖励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学生资助工作考核先进单位及个人;并可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补助费属于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拨付给各级资助部门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代理补助费年终若有结余,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 用。
第六条 各级学生资助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制度,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补助费的收支情况进行专项核算,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补助费按规定使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七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所属县级学
生资助部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 并于每年 1 月底, 将上年度辖内所属县级资助部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补助费的使用情况审核汇总后报贵 州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补助费的拨付与使用效益挂钩。贵州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贵州分行将适时 对各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补助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若发现违规行为,将视情况扣减或暂停拨付生源地信 用助学 贷款 代理补助费。对于_挤占、虚列、套取、违规使用代理补助费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 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